《希伯来书》作者传递的一个主要信息是:“祭司的职任既已更改,律法也必须更改。”(7:12),为阐明祭司制度已更改,作者多次(5:6、5:10、6:20、7:11和7:17)引用《诗篇》110:4(“你是照着麦基洗德的等次永远为祭司”)来主张上帝律法中规定的祭司献祭制度已被基督的献祭取代。《诗篇》110:4果真提到“麦基洗德的等次”吗?
אַתָּה-כֹהֵן לְעוֹלָם עַל-דִּבְרָתִי מַלְכִּי-צֶדֶק
你是照着麦基洗德的等次永远为祭司(诗110:4,和合本)
首先,被译为“麦基洗德”的词 מַלְכִּי-צֶדֶק (Malki-tsedeq)可能根本不是特指《创世记》14章中的祭司,因为 מַלְכִּי (malki) 这个词的字面意思为“我的王”(比照《诗篇》74:12)(词尾י可能是第一人称单数词尾,也有可能是古老的属格结尾,以说明王的某种属性),צֶדֶק(tsedeq) 的意思是“司法”、“正义”(参见 申16:20,来7:2)。这个“公义的王”的称号可以适用于任何敬拜独一上帝的君王-祭司,不一定特指“麦基洗德”。(注:值得注意,麦基洗德是外邦人,作为大卫后裔的弥赛亚不可能按照一个外邦人的“等次”取代专属于亚伦及其后裔的“大祭司”的职分,见 出40:15、民25:12-13。)
其次,被译为“等次”的希伯来文 דִּבְרָתִי(diʋrati,阴性名词,单数,附属形 + 第一人称单数词尾)的绝对形是名词 דִּבְרָה (diʋrah,词根 דבר),在整本《希伯来圣经》中该词的变体(均为附属形)共出现五次,除了《诗篇》110:4之外,还有以下四处经文:
1)《约伯记》5:8:דִּבְרָתִי,这里出现的形式与《诗篇》110:4一样,译为“我的事情”
2)《传道书》 3:18:דִּבְרַת,译为“理由、原因、缘故”
3)《传道书》7:14:דִּבְרַת,译为“事情”
4)《传道书》8:2:דִּבְרַת,译为“理由、原因、缘故”
可见,若将 דִּבְרָה 译为“等次”仅在《诗篇》110:4这一处,该词在这句经文中的表述形式 דִּבְרָתִי(diʋrati)若译为“我的等次”,在上下文中完全词不达意(“你是按照麦基洗德我的等次永远为祭司”);若译为“我的事情“或”我的事业”,更符合《诗篇》110:4的上下文,即弥赛亚作为公义的君王,为父上帝的事业行使司法职权。弥赛亚是天父上帝在世上施行正义所委任的唯一代表,因所有审判权均已完全委托给弥赛亚来行使(参见 约 5:22)。(注:即使按照语法,דִּבְרָתִי中的词尾י有可能是古老的属格结尾,以软化诗歌中的过渡,因此可译为“麦基洗德的等次”,但这只说明未来的弥赛亚类似麦基洗德,具有王与祭司的双重职份,非必指弥赛亚将取代利未制度中大祭司。)
在以色列国中,利未支派以外的人行使司法权时也被称为“祭司”( כֹּהֵן,cohen,也译为“领袖”),因他们像大祭司断案一样行事司法职能(参见 撒下8:18)。大卫家的王曾以祭司的方式审判案件。虽然在祭坛上的祭祀活动仅限于由利未祭司来履行(参见 撒上13:13,代下26:18),但司法职能允许来自非利未支派的君王(犹大支派)来行使,该职能终将由弥赛亚担任。总之,就司法而言,非利未人与利未人合作,并且两者同时运作。(参见 申17:14-20、申18:1-8、撒上2:35,亚6:12-13)所以,《诗篇》110:4的另一种较为合理的译法是:
“你永远为祭司,关乎我事业的公义的王。”
若以上的翻译准确,《诗篇》110:4可能并未提及“麦基洗德的等次”。《希伯来书》的作者提出基督(弥赛亚)以所谓“麦基洗德的等次”替代了利未祭司制度,进而上帝的律法必须更改的立场缺乏《希伯来圣经》经文依据,也违背基督自己关于律法的一贯立场(参见 太5:17-20)。在世界进入基督再来的倒计时之际,求天父和祂的独特的儿子保守圣徒谨守上帝的诫命和耶稣真道!(参见 但7:25,帖后2:2-12,启14:12)
Παύλος根据Daniel Gregg的《弥赛亚的好消息》一书中对《希伯来书》的注释编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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