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徒保罗在《哥林多前书》15:56说:“死的毒钩就是罪,罪的权势就是律法(νόμος)。” 这话的后半句实在令人费解,难道上帝的律法会使罪得着能力吗?
问题出在对希腊词 νόμος (nomos)的翻译上。根据《新约和其它早期基督信仰文献的希腊语-英语辞典》,νόμος 的第一个释义是 “1)已固定下来的程序或做法,一种惯例、规则、原则、常模。” (参见下图,这是至今最权威的、与《圣经》相关的希腊语-英语辞典)


由于该词的语意相当广泛,例如包括“模式、定式、做法、习惯、惯例、规律、常规、标准、规范、律法”等等,其具体涵义要看该词所在的上下文背景(即语境),以确定其确切的使用范围。中文表达时若在该词前加上限定范围的词语会有帮助,比如社会定式、习惯做法、司法常规或上帝律法等。
这个现象在现代语言中也并非罕见,比如 nomos 所对应的英文单词 norm 在不同语境下也有不同意思,根据《韦氏词典》的释义,norm 主要有以下三种意思:
1:一个权威的标准;
2:约束某个群体中的成员的正确行动原则,用于指导,控制或规范适当和可接受的行为;
3:平均的,比如
a:一套发展标准或成就标准,通常来自大群体中的平均或中等水平的成就;
b:某个社会群体的行为中被视为典型的模式或特征;
c:一种广泛的或通常的做法、程序或习惯。
《罗马书》第七章是一个较好的例证,其中保罗23次使用了 νόμος 这个词,但在不同语境下该词有不同的意思。
弟兄们,我现在对明白常理(νόμον)的人说:你们岂不晓得司法常规(νόμος)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吗?就如女人有了丈夫,丈夫还活着,就被司法常规(νόμῳ)约束;丈夫若死了,就脱离了丈夫的司法常规(νόμου)。所以丈夫活着,她若归于别人,便叫淫妇;丈夫若死了,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司法常规(νόμου),虽然归于别人,也不是淫妇。
照样,我的弟兄们,你们藉着基督的身体,在司法常规(νόμῳ)上也是死了,叫你们归于别人,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,叫我们结果子给上帝。因为我们属肉体的时候,那利用司法常规(νόμου)的恶欲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,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。但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司法常规(νόμου)上死了,现今就脱离了拘束我们的,叫我们服侍主,要按着心灵的新样(“心灵”或作“圣灵”),不按着判刑的旧样。
这样,我们可说什么呢?律法(νόμος)是罪吗?断乎不是!只是非因律法(νόμου),我就不知何为罪。非律法(νόμος)说,“不可起贪心”,我就不知何为贪心。
然而罪趁着机会,就藉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,因为没有司法常规(νόμου),罪是死的。我以前没有司法常规(νόμου)时,感觉是活着的;但是诫命来到,罪又活了,我在里面就死了。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,反倒叫我死,因为罪趁着机会,就藉着诫命引诱我,并且藉着它判了我死刑。这样看来,律法(νόμος)是圣洁的,诫命也是圣洁、公义、良善的。
既然如此,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吗?断乎不是!乃是罪,但罪藉着那良善的产生了死刑,就显出真是罪,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。我们原晓得律法(νόμος)是属乎灵的,但我是属乎肉体的,是已经卖给罪了。
那么我作什么呢?,我不明白。我所愿意的,我并不作;我所恨恶的,我倒去作。若我所作的,是我所不愿意的,我就承认律法(νόμῳ)是善的。
既是这样,就不是我作的,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。我也知道在我里头,就是我肉体之中,没有良善。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,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。故此,我所愿意的善,我反不作;我所不愿意的恶,我倒去作。若我去作所不愿意作的,就不是我作的,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。我觉得有个习惯的律(νόμου),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,便有恶与我同在。因为按着我里面人的意思(原文作“人”),我是喜欢上帝的律法(νόμῳ);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习惯的律(νόμου)和我心中的律法(νόμῳ)交战,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习惯之律(νόμῳ)。我真是苦啊!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?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感谢上帝!这样看来,我以内心顺服上帝的律法(νόμῳ),我肉体却顺服罪的习惯之律(νόμῳ)了。
上文中,用红色标出的地方才指“上帝的律法”,其它处根据语境可译为:常理、丈夫的规矩、司法常规、习惯之律等。在将 nomos 译成“律法”时,是因为根据其上下文语境(如“律法是罪?”、“律法是圣洁的”、“律法是属灵的”、“律法是善的”、“上帝的律法”、“心中的律法”),可确知是指“上帝的律法”,即适用于全人类的、绝对的行为规范。与此相对,在其它情况下,该词可指在特定人群中适用的规范,比如丈夫的规范、肉体的习惯等。又例如,在《哥林多前书》9:20-21中,nomos 有时指在犹太人中适用的律法、传统(“妥拉”及其解释)或在外邦人中适用的习惯、做法、习俗、常规等(“社会定式”)。据此判断,当使徒保罗在《哥林多前书》15:56说“罪的权势”时,他实际上在指没有与上帝有盟约关系的人群(外邦人)中,“社会定式”(如人的软弱、罪性)赋予罪以能力,而非指“上帝的律法”。
将 nomos 译为“常规、惯例”的其它一些经文例子有(未穷尽):
- 基督(弥赛亚)是司法常规(指罪人被定罪、受罚的常规)的终结,使凡对他信实的都得着义。(罗10:4)(指因弥赛亚的信实,终结了司法常规,使一切对他效忠的人都被怜悯地审判。)
- 没有一个人靠着司法常规(指按照罪人被定罪的常规来面对上帝司法审判)在上帝面前称义,这是显明的,因为经上说:“义人必因信实(指上帝的信实或人的忠诚)得生”。(加3:11)(还参见《利未记》18:5)
- 且他以自己的身体,使冤仇失效,即那司法判决里科刑上的常规(指定人有罪的判决中所援引的被违反的上帝吩咐)里的冤仇,为要将两下藉着自己造成一个新人,如此便成就了和睦。既在死刑的木头上灭了冤仇,便藉此使两下归为一体,与上帝和好了。(弗2:15-16)(还参见《歌罗西书》2:14)
- 社会的定式是外添的,叫过犯显多;只是罪在哪里显多,恩典就更显多了。(罗5:20)
结论
将使徒保罗书信中所用的希腊词 νόμος(nomos) 一概翻译为“律法”(上帝的律法或妥拉)是不妥当的,该词的具体涵义要根据出现该词的上下文语境来确定。所以,将本文开头引用的《哥林多前书》15:56中的νόμος译为“社会定式”或“犯罪之律”(参见 罗5:20,罗7:23等)是贴切的,这样,使徒保罗的话意思是:死的毒钩就是罪,罪的能力是人犯罪的习惯。总之,保罗的一贯立场是:我们因信实废了上帝的律法吗?断乎不是!更是坚固上帝的律法(罗3:27-31)。
Παύλος写于2018年11月25日(2024年3月15日更新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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